『亞熱帶花園社區』住戶公約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由建設公司擬訂經第一次住戶大會通過公告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第六次住戶大會通過修訌公告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修訂公告施行)
舉凡集體住宅,因生活習慣之不儘相同,間而有因細故,導致不愉快事件之發生,雅傷敦親睦鄰之道,故特列舉平時容易疏忽之事項列為住戶公約,以維護本社區之秩序及環境衛生,使本社區永達保持高尚美觀之風貌,願全體住戶共同遵守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維護社區設備與景觀之完整美觀,確保公共安全,並提昇環境品質與敦
睦鄰里情誼,特訂立本公約。
第二條:凡社區住戶,均應遵守本公約所訂規定與社區各項管理辦法,以及住戶大
會、管理委員會決議事項。
第三條:本社區為高雅之店舖住宅社區,在本社區不得經營工廠、舞廳、酒家、啤酒屋、按摩指壓、賓館旅社、MTV視聽中心,及其他影響鄰居生活與工作 秩序之特種營業。如有違背,社區管理委員會有權逕予制止或報請有關機關處理。
第四條:所有權人不將房屋出租、分租或借予不正當職業者,以保持社區純掙高雅 。房屋出租、出售或借出時,所有權人應告知承租、承購或借用人履行本公約所訂一切事項。
第五條:本社區有關外觀規定如下:
一、招牌:除店舖統一設計懸掛外,其餘住戶皆不得懸掛招牌或利用外牆書寫廣告。
二、鐵窗(含其他各種材質):除建築物原先規劃統一設計以外,住戶不得私自裝設,若為孩童安全得裝設欄柵於鋁窗內側(即室內),否則不應隨意設置,但建設公司基於社區整體安全考量,統一設置者不在此限
。三、本社區內公開空地及受電箱與消防用途等用地,必須按照法規經常保持空地狀態,禁止足以構成妨礙消防等活動之使 用,陽台、女兒牆花架、共同之屋頂、避難平台:不得任意架設放置盆栽器物,以免意外 掉落造成傷害。
四、外觀材料及造型:住戶整修或裝潢不得任意改變外觀材料及造型(除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之範圍不在此限)。
五、不得任意使用私人專用土地以外之公用空地。
六、不得在屋頂露台上裝設鴿子籠。
以上皆為保持本社區之外牆觀瞻,確保所有住戶之共同權益(外觀若 受破壞將嚴重影響社區房價及租金),住戶若違反上列情事,得由管理委員會委由地土主管機關強制拆除不得異議。
第六條:室內裝潢或整修,不得改變建築結構,並應遵守社區「裝潢施工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第七條:店舖開餐廳者,為美觀實用,排煙管須經委員會審議同意後,始得裝設。
第八條:住戶不得以任何方式佔用公共區域或設施,以維公眾權益。
第九條:不得在屬於公共設施用地上堆置任何物品或晾曬衣物,以免妨礙通行。
第十條:社區住家之客人來訪或洽公,須經值勤人員通知住戶,俟同意後始予登記
進入。
第十一條:不得攜帶易燃或易爆等危險物品進入本社區。
第十二條:住戶應自我約束雇員或家屬,共同愛護本社區各項設施、維護環境清潔與公安寧,若有婚喪喜慶時,不得於社區道路擺設喜宴,以共同維護社區道路與水溝之清潔。
第十三條:搬運傢俱貨物進出本社區時,須小心謹慎,切勿撞損牆壁、樓(電)梯、門扉、天花板、燈飾及其他公共設備。如有損壞,應迅速修復或照價賠償。
第十四條:貨品傢俱盡量避免在上、下班車輛進出尖峰時間運戴。
第十五條:注重公共衛生,不攜入不潔或有異味之物品。家中污水及髒污腐爛物品,自行設法處理或用塑膠袋密封委由清潔人員處理不得隨意丟棄。
第十六條:住戶垃圾應以塑膠袋分類密封,於社區配合垃圾車到達時段清倒,恪遵政府垃圾不落地政策。
第十七條:住戶應按時繳納管理費。(繳費辦法另訂)
第十八條:本社區管理委員會,對外代表全體住戶處理有關本社區之公共行政事務
。
第十九條:遷入遷出本社區應注意事項:
一、遷入時應依政府之規定申報戶籍或臨時戶口。
二、為防患所有權人主權被侵犯,故遷入住戶為所有權人時務請住戶提示身份證明,房屋權狀辦妥遷入登記始得遷入。若遷入客戶不為所 有權人則住戶除應提供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狀並應再提出房屋使用同意書辦妥遷入登記始得遷入,倘有積欠費用應清理後才得遷入。
三、為保障出租人不白之損失,遷出住戶於遷出前應事先繳清所有應繳繳費用辦妥遷出手續始得遷出。
第二十條:移動桌椅或重量較大物品,不得拖拉以免震動聲響上下層鄰居之安寧。
第廿一條:若有私人聚會或卡拉OK歌唱務必自我約束以免妨害鄰居安寧。
第廿二條:為求社區外觀之整潔,住戶不得自行架設其他有線或無線天線,以免造成零亂現象。如須設其他天線或裝設第四台之必要,應報請管委會統籌辦理。
第廿三條:違約處理:
一、在違約行為發生當時,管理委員會得委請管理公司即時勸止或禁止 之,如遭抗拒時,並得由主任委員聯合所有委員及會同管區員警採取強制禁止之措施。
一、在違約行為發生當時,管理委員會得委請管理公司即時勸止或禁止 之,如遭抗拒時,並得由主任委員聯合所有委員及會同管區員警採取強制禁止之措施。
二、對因違約行為造成侵害本社區公益之事實狀態,各住戶得採取排除侵害的指施,以恢復侵害發生前之原狀,如遭抗拒時,並得由主任委員聯合各委員住戶採取強制執行之措施。
三、違約行為人就其行為之結果,除應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外,並應負擔回復原狀所需一切費用,而向管理委員會繳納。
第廿四條:本社區一樓空地使用範圍:
一、本社區一樓部份空地,因無礙其他住戶使用,擬配置予該住戶管理使用,以免造成髒亂死角,其產權與使用權專屬購置者所有,且並 不須再另與全體住戶簽立分管契約。
二、有關社區空地之產權分配,依社區空地權屬同意之,本產權與使用權之約束,預期於本立約人再轉售時,效力溯及於本約買受人或產權過戶之人同,均受本約限制。
(附件一) 社區管理費收繳辦法
一、為使本社區所需管理費用能作合理分攤,以適切支應公共管理費務之有效運用
,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依據本社區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第十六至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三、收費標準:
(一)管理費:
1、由社區內全體住戶共同分攤。
2、以坪為單位,每坪每月單價如下:
⑴透天店舖別墅:壹拾捌元整,編號店3之4戶外店舖:每坪伍元整
。
⑵大樓住戶:肆拾元整。
⑶空屋:自交屋日起不論已否遷入,均依額收費。
按:各戶面積,依所有權狀面積加其公設面積持分所佔比例總值核計。
(二)大樓停車場管理費:每個車位每月參佰元整。
四、收費日期:以每六個月為一期,一次繳交一期,分別於每年度一月一日 至一月
卅一日、七月一日 至七月卅一日分別收繳。
五、收費方式:由管理室憑管委會正式收據收繳,當日點交財務委員入帳,並存入
管委會帳戶。
六、積欠管理費之催繳:
(一)欠繳三個月寄發催繳通知單並公告。
(二)欠繳六個月寄發存證信函並列為拒絕服務之住戶。
(三)欠繳九個月申請支付命令。
(四)欠繳十二個月申請債權證明並辦理強制執行。
七、拒繳管理費之處置:
(一)被列為拒絕服務之住戶:管埋委員會責成管理公司停止住戶一切服務,採
取下列作為:
1、收回汽機車通行證,住戶需用證件換取臨時通行證通行。
2、停止訪客服務:訪客需自行通知住戶,由住戶親自至大門口警衛室帶
領放行。
3、停止信件服務:掛號信件及包裏,以招領單置於住戶信箱內,由住戶
自行至郵局或民營郵局或民營快遞公司領取。
(二)承租戶被列為拒絕服務住戶之承租戶,亦視同上述列為拒絕服務對象。
(三)區分所有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未
改善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促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
1、積欠管理費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
一者。
2、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
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3、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堙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
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委員會
得申請法院拍賣之。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之管
理費,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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