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住宅租售協助服務辦法
一、依據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
二、為能減少社區空屋率,減少管理費滯收案件,同時增加住戶欲租(售)自有住 宅時,多一層服務管道之選擇。
三、服務對象:
(一)凡座落於本社區內之住宅。
(二)欲租賃或承購本社區住宅之民眾。
四、服務範圍:
(一)住宅出售者:
1、協助於專用公告欄及社區網站張貼制式出售住宅之廣告單。
2、協助連絡欲購屋者與屋主雙方洽談價格。
(二)住宅出租者:
1、協助於專用公告欄及社區網站張貼制式出租住宅之廣告單。
2、協助連絡欲租賃者與屋主雙方洽談租金價格。
五、本服務辦法公告實施後,社區內無論於自宅或公共區域,一律禁止張貼或懸掛租售廣告單或標語。
六、生效日期:本辦法自九十三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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