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日 星期六

汽機車車位管理辦法


 社區汽機車車位管理辦法

一、本社區汽車按識別證出入,駕駛行進中,時速限制在20hr/公里以下,非必要不得亂按喇叭開足引擎。

二、本社區住戶之車輛於進入社區後,敬請停放入住宅車庫,不得任意停放於路口 轉彎處或公共場所進出入口附近,以維社區住戶行入安全。

三、本社區住戶無社區通行證之車輛(訪客除外)禁止進入社區。以避免社區路邊違規停車之現象日益嚴重。

四、住戶車輛(含汽機車)未依規定停車(臨時停車除外),均屬違規停車,違規停車者一律上鎖並罰款新台幣壹佰元整,一個月內禁止該車輛進入社區。(臨時停車之可容許時間為至保全員下一次再巡邏前,至多一小時)。
五、大樓住戶使用地下室停車場時,另適用要點如下:
    (一)本停車場按大樓汽車識別證進出。
    (二)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空間及進出管制,不負保管與賠償責任。
    (三)本停車場內嚴禁喧吵、亂按喇叭,開足引擎。
    (四)本停車場內停放之車輛,不得越線或侵佔他人之車位。
    (五)車輛進出入本停車場時,須減緩速度,開近燈、按喇叭,以策安全。
    (六)本停車場識別證,汽車須貼於前面擋風玻璃上。
    (七)本停車場內由於駕駛疏忽,而撞傷他人車輛,須付賠償責任。
    (八)本停車場除部份為專屬住戶停車位外,餘均為公共使用之停車位,停放次序由管理室管制,住戶進入社區時須先向保全人員取得欄柵遙控器後 始得進入停車場停放車輛,無遙控器之住戶嚴禁將車輛駛入停車場停放。
    (九)停入本停車場之車輛,於離開社區時須將遙控器繳回保全人員,以便於 其他住戶使用,如未依規定繳回者,禁止使用本停車場停放車輛一個月。
    (十)住戶未依本辦法使用車位時,管理委員會可實施拖吊或其他處罰方式。
    (十一)本辦法未盡事宜,經管理委員會之決議得增訂之。
    (十二)本辦法自九十三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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